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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连协是专门接纳中国游客的团体

关于在我国国内选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访日团体观光旅游的经办旅行社

<查询>
总合政策局观光事业课
(内线:27326)
电话: 03-5253-8111

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(下称∶“中国”)公民访日团体观光旅游,已根据2000年6月日中两国政府认同的实施要领,由日中两国政府分别指定的旅行社来承办这项旅游业务。
  至今为止,日方经办旅行社的指定申请仅限在一定时期内受理。而这次,借团体旅游签证的发放对象范围扩大到中国全境之机,申请指定的手续改为随时受理。
  本项团体观光旅游的日方经办旅行社将根据I.的选定标准进行补充选定。希望开展这项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请按照Ⅱ.的申请要点,向国土交通省总合政策局观光事业课提出申请。
I.选定标准

1.必须是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注册的旅游业者;

2.必须设有经办入境旅游业务的专管部门,或者有专门负责人员;

3.在过去的一年中,有经办约250名以上游客入境旅游的实际业绩。而且,该入境旅游实际业绩的游客必须来自中国。或者在过去的一年中,有接待约100名以上中国游客(香港和台湾除外)的入境旅游实际业绩;

4.无论在日本国内的何等场所,只要有涉及旅游团体的紧急情况发生,必须能迅速安排代理导游等,并能采取与相关机构合作等支援体系;

5.为能圆满落实本项团体旅游,必须能够安排有充分的汉语表达能力的人员(不必是专职人员);

6.对于本项团体旅游业务,必须确实有可能与中方指定旅行社迅速开展业务合作;

7.与中方指定旅行社明确合作关系后,须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访日团体观光旅客接待旅行公社联络协会(无法人资格的社团)(下称“中连协”),并交纳寄存金50万日元。

8.每结束一件本项团体旅游的接待工作,必须能在该旅游团的回国日起15天以内,通过书面形式将实施情况、遇到的问题等汇报到中连协;

9.旅行社和该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没曾参与过外国旅游者的非法入国、非法留日等问题;

10.经营内容健全,并能持续稳定地经办本项团体旅游。

注1)如果判断申请内容中含有虚假,即使在被指定后也能够取消其资格。

注2)在开办业务后,经重新审查如果判断其不符合被指定的条件,则能够取消该指定。此后,从被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重新获得指定。


Ⅱ.申请要点

  在附页的申请表格中填写必要事项后,请与附呈的资料一起,随时提交到国土交通省。关于提交方法,请参阅“申込書記入上の注意事項”。如果有必要,将按照选定标准向负责人说明需要记载的内容,到时请携带能用来补充记载内容的材料。

申请格式等(全部是日文、PDF格式文件)

查询详细内容和提交申请书时的联系处

国土交通省总合政策局观光事业课
邮 编:100-8918 东京都千代田区霞之关2-1-3
电 话:03-5253-8111(内线27-326)